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 浏览次数:次
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加强应急医学救援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推动技术创新,本着“开放、合作”的原则,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不定期公布《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医院、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应符合实验室发布的《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
第二章 指南编写
第四条 《指南》由实验室征集并组织编写,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列入《指南》的研究方向(课题)瞄准医学救援关键技术及装备前沿,应满足医学救援重大需求,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具有重大工程应用价值。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由2位同领域正高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每项课题需由至少一位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共同完成。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是申请课题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在研课题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第八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的规定,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翔实、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九条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工作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
第十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研究期内有望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由联合办公室初审。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研究主题不符合资助范围、立论依据不充分或技术路线不清晰、以及申请手续不完备的课题,将不提交会议或通讯评审。会议或通讯评审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对申请书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会议或通讯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审批,根据有重点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最终评审结果由实验室公开发布,同时签发课题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五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实行目标责任制,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目标自行组织研究任务开展,并在研究期内完成各项研究任务,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审批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课题进展情况实施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按时(1年/2年、1.5年/3年)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对于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实验室将发函督促。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实验室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执行期满,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报实验室组织验收。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形式,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验收结果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实验室对完成课题特别优秀者可以批准其连续申请并给予资助。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部分由实验室各依托单位列支,部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实验室提供经费支持的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经费预算、使用及相关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出资单位的相关财务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按预算项目,使用前提出申请,批准后使用。非课题组人员不得使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划拨。正式立项后划拨核定经费的50%,中期考核结束后视考核结果划拨剩余经费。自筹经费建议出资单位参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按出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果归属
第二十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且应将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之一。本实验室:
中文: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Medical Rescue Key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第二十八条 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应对实验室名称进行标注,可同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同时还应标注“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项目号),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Key Laboratory of Medical Rescue Key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pen Fund Project No.)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将鼓励/推荐已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科技攻关或其它重大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对科研诚信问题实行零容忍制,课题研究人员一经发现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将终止其研究资格。实验室声誉造成损害的,实验室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学救援关键技术装备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微信公众号